2021年4月21日,永城市环境督查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查看时,发现你公司场区东侧有煤矸石露天堆积,寄存面积东西长约为10米,南北长约为20米,均匀高度约为2.2米左右,约700吨,未采纳密闭办法防治扬尘污染。此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积物质高度的紧密围挡,并采纳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之规矩 ,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现实有查询询问笔录、现场查看(勘测)笔录、现场相片、工商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决议书等根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永环罚先告字〔2021〕第12号),奉告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分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请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说申辩和请求听证,视为抛弃以上两项权力。以上现实有我局《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永环罚先〔2021〕1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七条:“违背本法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责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罢工整治或许歇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发生扬尘的物料的;”,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规矩》之规矩,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阅领导小组研究决议,我局对决议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许收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纳行政强制办法。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许向永城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中共永城市委永城市人民政府承办:永城市政府办公室技术支持:泰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