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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们的维权窘境该如何破
发布时间:2024-04-29 05:43:16 来源:bob米乐m6

  工程款怎么也盼不来,工程中易发生意外伤害,想找监察部门帮忙讨钱,结果却发现了自己没有劳动关系……有这么一群人,与建筑工人的用工形式雷同,承担着相似的风险,却并不属于建筑业行规的保护对象,他们是装修工人,他们的劳动报酬受制于工程进度,也时常陷入维权无门的窘境,他们,正在成为投诉群体中的又一大“主力”。

  去年下半年,本报接到一名自称吴先生的投诉。据他反映,他和几名工友在奉贤区一家KTV做装修工程,找他们干活的是一家装饰公司的老板。当时老板只说工程结束,工钱一并结算,出于之前的信任,吴先生也并没过多怀疑。在该装饰公司老板的要求下,吴先生又从过去共同合作的几个工友中找了油漆工、木工、水电工先后入驻该装修工程,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工程基本进入收尾阶段。此时,吴先生代表工友联络装饰公司老板,询问工钱大约何时结算,但是等了好几天都没有回复,有些着急的吴先生电话联络老板,可是电话长期处在无人接听状态。此后,有工友找到装饰公司的地址,这才发现,公司早在几个星期前就大门紧闭、无人办公了。情急之下,吴先生找到KTV,希望能够通过他们找到装饰公司老板,但是苦于没有一点书面证据,KTV也没办法提供实质性帮助。

  “因为没有书面证据,KTV老板说我们连打官司都很难打赢,而且在工程即将结束的时候,所有工程款项都已经结算给装饰公司的老板了,从他的角度上来说,已经不欠任何人钱了。”

  无独有偶,跟着北京一家建筑装饰公司做油漆工的周先生也反映了类似问题。周先生是被工友叫到一个楼盘装修工程的,他只知道承接这个工程的公司是来自北京的,和公司之间从未打过任何交道,但是工程上的人都以为他们是这家装饰公司的人。周先生辛辛苦苦干了8个多月,每个月只有一些餐费,其余工钱一分钱没拿到。更糟心的是,在一次开工过程中,周先生意外绊倒,造成趾骨骨折,需要休养,这一下,周先生彻底没了方向,“工程还没结束,钱也没拿到,现在人还伤了,都不知道算不算工伤,真的是人财两空。”

  与吴先生、周先生相比,之后陆续电话来访的张先生、杨先生、顾先生等则显得更为无助。电话中,他们所能提供的信息仅仅是在某个项目中具体负责的工种,有的尚能说出小包工头的姓名电话,有的施工地点也只能含糊地表达为某区和某区的交界处,让人颇为无奈。

  据统计,本报今年共计接待劳权争议信访件202件,在涉及劳动报酬信访件中,来自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的18件,占劳动报酬投诉中的31%,且有逐年递增的态势。此类信访件几乎均为集体性争议,涉及金额较大,由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等问题,纠纷化解并不容易。

  与建筑工人有类似之处,装修工人大多和项目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从以上几例事件中显而易见,工程发包方与具体的实施工程人员基本上没有任何接触,通常做法为工程发包方通过招投标方式,寻找合适的装修公司,承接公司再以转包的方式交由个人,或者直接寻找合适的装修工人,其间,承接公司很少会与施工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即便有,也大多是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时限的劳务合同。

  这一特点直接暴露了两大顽疾。一方面,装修工人与任何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施工阶段发生人身伤害等意外时,无法套用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进行权益主张,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采访中,多位装修工人都曾表示,“平时开工时,领导特别多,有工程方的、项目承接方的,还有包工头,但到结算钱的时候,都说我们不归他们管,来回踢皮球。”

  采访中,记者发现,来访投诉者在被问及自己服务的公司名称和地点时,大多一头雾水。绝大部分人仅能说出具体的施工地点或者项目名称,有的投诉人连项目发包单位是哪家都不清楚。

  除了服务单位不明,证据缺失也是维权中一道无法逾越的槛。在来访的装修工程业投诉中,超过九成的投诉人没有一点可以证明自己工作身份的书面材料,劳动报酬多少,上班时间多久基本都靠口头约定。

  还有一些装修工人对法律规定不清,不能及时维权,往往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比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因为很多民工不知道这一时间,超过了60天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就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进行驳回。当然,也有一部分装修工人不知道该去哪些部门寻求保护。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称,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两部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全方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同时,各地还大力推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即“月薪制”……

  与建筑行业相比,装修工程行业有着近乎“复刻”的用工形态,但在工程体量和人员数量上很难相提并论,也因此时常被忽视。建筑业的行业性规定也只适用于少部分配套建筑施工工地的装修项目,大部分装修工人的权益依旧难以得到保障。

  据了解,目前,劳动监察部门用于监督管理的依据只能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较于有更多制度“加持”的建筑行业,装修工程业工人的制度保障较弱。

  虽说装修工程行业在遭遇劳动侵权事件时,施工工人维权存在重重困难,但也并非“无路可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16条以及第18条、19条均对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支付做了明细规定。

  规定要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和个人与其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如果产生工资争议,公司或是企业是要与不具备招工资格的(个人)实际施工人、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种责任承担不是以用工(用人)单位与(个人)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人资质的企业之间工程款、劳务费是否结清为条件的,即只要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果企业存在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情形的,就负有清偿工资的主体义务。清偿完毕后,再向有关人员追偿。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也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该条更加明确施工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劳动者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农民工在从事雇佣劳务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除外),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主体有:雇主(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雇主承担的是雇主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所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那么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都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

  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处理看,劳动者既可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部分赔偿责任,也可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部分赔偿责任,还可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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